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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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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第一条 依据国家关于科技奖励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及成果转化、专利授权、SCI文章。

第三条 科技成果奖励对象是指我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和我院职工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除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外,我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包括: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励2万元;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励1.5万元;

(四)部省(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包括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1万元。

我院作为第二获奖单位,按上述标准的1/2奖励,我院作为第三获奖单位,按上述标准的1/3奖励。排名第二及以后次序的获奖人,我院不属于本奖励范围之内。

同一成果获得多种奖励时,按其中最高标准奖励。

第四条 科研课题立项奖:国家级重大专项或重点课题且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者每项奖励1. 5万元, 500万元及以上者,每项奖励3万元;国家级课题每一项奖励1万元,省部级每一项奖励0.5万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市局级课题每一项奖励0.3万元。校、院级课题不设立项奖。

第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奖励: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按国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精神,专利权人为东直门医院,且第一发明人为东直门医院职工,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O. 3万元;

(二)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O. 2万元;

(三)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O. 1万元。

第六条 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奖励:到账的科研成果转让费扣除50%作为医院管理成本,列入医院科研基金。剩余经费一次性提取50%奖励科研人员,由课题负责人按研究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七条 发表SCI收录全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其第一署名单位是东直门医院,按影响因子予以奖励,原则上影响因子3分以下,每篇奖励3千元;影响因子3以上,每篇奖励5千元;影响因子5分以上,每篇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10分以上,每篇奖励3万元。

第八条 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九条 奖金由课题负责人分配,第一获奖人(包括第一成果奖获得者、第一发明人、第一负责人、第-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等)的获奖金额应在70%以上、获奖人签字认领。
第十条 除本办法指定的奖励经费列支账目外,科技奖励经费由医院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东直门医院科技奖励办法同时作废,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