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心功能不全严重程度分级采用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标准,分为IV级I:在体力活动无明显症状;II:日常活动有症状,心脏开始发生结构变化;III:轻微活动有症状,有明显的心脏结构改变;IV:休息时即表现心衰症状,结构性心脏病,即终末期心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