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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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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培育科研项目,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我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才计划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35周岁(含)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培育科研项目,培养创新人才,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遵循“自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进行遴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课题级别为校级课题。

第七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资助额度15万元。资助范围及对象为:

(一) 资助青年教师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前沿性研究。

(二) 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范围外的科研项目。

(三) 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项目。

(四) 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在申报当年1231日前)以下,且申报期间未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

(五)已承担《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发布招标通知,二级院所对各学科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组织,推荐申报。

第九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每年招标1次,研究周期1年。同一个申报者限申请1项,已获本项目支持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研究内容不得与已申报或在研的其他各级各类课题重复。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重复。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参照国家自然基金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主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二级院所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中期检查和年末检查),组织进行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

    (二)负责通报项目年度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的监督、检查、课题验收及追踪问效。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院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院所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评估;检查和审核课题的原始研究资料;

(二)建立专项计划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三)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向校科研管理处报送考核评价报告;

(五)负责对中止、撤销项目经费的追回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两个月以内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校科技处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原始档案在考核评估后交各院所保存,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大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下列情况应当征得项目管理部门批准:(1)修改项目研究计划;(2)提前或推迟结题;(3)中止项目研究;(4)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人才工程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京中字[2012]09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青年教师专项计划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