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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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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病例讨论是指一个专业的多个医师或多个专业的医师通过对患者病情的分析明确疾病诊断、决定诊疗方案;通过对出院病人疾病诊疗过程的讨论,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质量和技术改进措施;对死亡病人进行死亡原因分析的医疗活动。病例讨论是提高患者诊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开展临床教学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例讨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病例讨论有疑难病例讨论、术前病例讨论、出院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临床病例讨论等形式。

第三条  对诊断、治疗困难,或需多专业联合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病例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本专业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参加,主管医师负责记录,整理后记入病历。涉及多专业的疑难病例讨论由医务处主持,相关专业有经验的专家参加,主管医师负责记录,整理后记入病历。

第四条  对重大手术、疑难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病例讨论。术前病例讨论一般由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持,涉及到需其他专业医师协助手术等特殊情况时由医务处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的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和麻醉的耐受性、术前准备,确定手术方式、手术方案;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制定防范措施;明确术中、术后重点观察或监护事项、护理要求等。主管医师负责记录,整理后记入病历。

第五条  各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选择出院病例进行出院病例讨论,医务处每年组织1一2次有各科质控员参加的全院性的出院病例讨论,对出院病例进行回顾性讨论,对诊疗质量和病历质量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质量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条  所有的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死亡病例讨论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参加,死亡病例讨论主要是对死亡病例进行回顾性讨论,分析可能的死亡原因以及诊疗和抢救过程的质量,主管医师负责记录,整理后记入病历。

第七条  进行尸体解剖后的病例,待尸检结果报告出来后,医务处及时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临床病理讨论。

第八条  各科须事先做好病例讨论前准备工作。主管大夫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除紧急情况外,须及时写出书面病例摘要,在讨论前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病例讨论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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