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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道德规范

科研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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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进一步提高我院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基础和临床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国科发政〔2009〕529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和2010年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3、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6、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与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7、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报请有关部审批或备案,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8、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9、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10、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11、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12、在院任职期间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医院有权优先使用,在医院规定期限内,未经医院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13、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14、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医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15、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医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6、不得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17、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著等。

第四条、对违背上述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医院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当被举报或已被发现存在科研学术道德问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3人以上连同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调查小组尽快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医院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3、认定过程应实行回避制度;

4、一旦违规情况属实,根据医院管理规定向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对当事人的处分建议:

⑴、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⑵、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申请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⑶、规定在2-5年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和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⑷、 取消导师资格;

第五条、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